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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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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2] 實行《巴黎公約》優先權原則

 【本報訊】據新華社記者王健平報道,香港按國際慣例在商標註冊時也執行「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是以在先申請與註冊為原則」,即只要是第一個申請使用某個商標並經批准註冊,就可以取得對該商標的專用權。但同時,香港又依據國際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加入該公約的國家或實行該公約的地區享有商標註冊的公約優先權。據介紹,目前中國和中國香港均為世貿組織成員,都實行《巴黎公約》優先權的原則,有資格優先其他申請人註冊其商標。這樣即使有人在香港先申請註冊某商標,而該商標已在內地註冊,內地企業即使在其後於香港申請註冊該商標,也可享有優先權得以註冊,但這項優先權期限僅為6個月。

優先期限6個月

 專家建議內地企業也可考慮根據香港《商標條例》中「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反擊「搶註」行為。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註冊處在接納商標註冊申請後,要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公開閱讀有關商標的註冊申請詳情,並可在3個月內向商標註冊處處長對某註冊申請提出反對意見。註冊處將安排申請註冊和反對註冊的雙方出席聆訊,並由聆訊人員依據條例規定作出裁決。

 此外,已註冊的商標,即使反對人沒能在上述3個月的時限內向商標註冊處處長提交反對,也可在該商標註冊後,向商標註冊處處長或法院提出反對意見,再通過法律程序最終判定該商標註冊是否有效。

 專家們認為,隨著CEPA的貫徹和深入實施,兩地間的經貿交往日益融合。但在「一國兩制」的基本框架下,內地企業想到香港發展和進行經貿活動,一定要了解和熟悉香港的法律法規,以便在符合香港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順利、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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