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2] 稅務部門重點審計對象
1) 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
2) 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
3) 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兩年以上);
4) 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
5) 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
6) 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7) 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
8) 集團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
9) 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
10) 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
11) 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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