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6] 董建華:「公投」不符法律程序
【本報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昨天發表談話,再次重申特區政府對有關「公投動議」的立場。他指出,個別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公投動議」,是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不切實際和誤導市民的不恰當做法,不但會嚴重損害社會的和諧氣氛、影響中央與香港特區的良好關係,也無助香港民主的健康發展。特區政府絕不會就政制發展考慮任何背離《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處理2007、2008年兩個選舉辦法的提議,亦反對包括公投在內的任何背離《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去處理2007、2008年兩個選舉辦法的做法。
董建華表示,個別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公投動議」已經引起香港社會及各方面的嚴重關注。《基本法》對香港政制發展、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更就2007年及2008年兩個選舉辦法作出了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經過諮詢香港各界意見之後,慎重研判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照顧到各方面的利益而作出的。
「公投」動議誤導市民
他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香港特區必須遵守及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項決定,這是「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規範。作為屬於憲制內的立法會議員,無論個人有任何意見及看法,都必須尊重和遵守「一國兩制」所確立的中央與特區關係的規範,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去處理2007年和2008年兩個選舉辦法。
董建華說,特區政府認為,採取任何背離《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方式,尤其是部分議員所動議討論的「公投」方式去處理2007年和2008年兩個選舉辦法,是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不切實際和誤導市民的不恰當做法。推動「公投」,不但會嚴重損害當前社會出現的和諧氣氛及影響中央與香港特區的良好關係,而且亦無助香港民主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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