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7] 高院鼓勵仲裁地移內地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熊君慧深圳16日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王生長日前在深圳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商討「鼓勵外國仲裁機構,尤其是港澳地區的仲裁機構將中國大陸作為仲裁地」的有關事宜。他表示,港澳仲裁機構按照就近原則,根據具體案件將仲裁地點定在大陸,既方便辦案,且可增加大陸律師與港澳及海外律師聯合代理的機會。
王生長是在深圳舉行的2004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研討會上透露此信息的。他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涉外仲裁規定」)司法解釋可優化外商在大陸投資環境,以便在遭遇糾紛的時候能夠通過司法之外的程序得到有效解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副主任郭曉文對此表示贊同。他稱,作為最大投資吸收國,中國即將成為全球第三大貿易國,僅次於美國和德國,應該在國際仲裁方面為外商提供更為便捷和寬鬆的環境,以此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投資進入大陸投資。
據悉,中國十年來在國際仲裁中名列前三甲,中國仲裁的公信力在國際社會不斷提高。王生長表示,全國173家仲裁機構每年處理2,700件仲裁案件,其中涉外案件1,000件。去年名列世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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