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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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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8] 翠袖乾坤:案底的疑慮

翁靜晶

 十年前,倘有藝人被「揭發」有案底,必惹輿論轟動。當年剛出道的古天樂,為此亦煩上好一陣子,星途更大受影響。近年層出不窮的演藝界犯罪事件,雖是淡化了刑事紀錄的震撼力,然留有案底的人,長遠而言,仍有頗多的顧慮。

 每每有人問:「是否有法例規定,案底過了若干年,便會自動消失?」

 制定於一九八六年的《罪犯自新條例》,確為公眾人士帶來混亂訊息。條例容許被法庭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一萬元的初次被定罪人士(即初犯者),在往後三年內,倘若沒有再犯刑事罪行,先前的案底,便列作「時效消失」,亦即俗稱作「洗底」。

 美其名為「洗底」,卻洗得並不乾淨,留下的「手尾」,依然纏擾一生。《罪犯自新條例》之應用範圍局限,大致如下:

 一:三年期限過後,再次犯事的人,縱使被法庭定罪,也只當作初犯者看待,先前「時效消失」的案底,不得用以呈堂;

 二:若被人問及有否案底,有權可以報以「否定」答案;

 三:不披露案底而及後被僱主查出,也不能成為解僱理由。

 法例受惠人分為兩大類:其一為「自新」後再犯事的人,也只當作初犯論,判刑因而較輕;其二是求職人士,免除僱主得悉其定罪紀錄而影響受聘。

 《罪犯自新條例》,並非一視同仁,律師、大律師、會計師、各類法定持牌人(如酒牌持有人)、保險從業員、銀行高層、公職人員(包括司法、警務、懲教、感化、海關、入境、消防、廉政、金管局、保監以及總薪級為二十七點以上的公務員等),統統不獲「洗底」優惠。

 比方說,有案底的藝人,將來欲「轉行」頗受演藝界歡迎的保險業,則難獲其門而入。此外,申請移民,也休想取得「良民證」(《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有關公函,仍會顯示出「陳年」案底,雖註明「時效消失」,亦無補於事。

 諷刺的,是「有底之人」,竟又可當選立法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條例》,被判監超過三個月,卻由定罪起已超過五年,以及是重獲自由的人,可以參選。

 曾經誤入歧途的人,總算還有一份不計較案底的「尊貴」職業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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