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3] 租金檢討 房會上訴贏官司 放大圖片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3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房委會就公屋租金檢討的上訴得直,推翻原訟庭要求房委會檢討租金的頒令。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房屋條例沒有規定房委會必須每3年檢討公屋租金,以及把租金維持於住戶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規定。居民團體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裁決不公道。協助他們的團體稱,支持居民向終審法院上訴。
高院法官鍾安德去年7月裁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葵涌h居民何賽雲及林健森勝訴,認為房委會於1997年《房屋條例》經修訂後,並未有依法每3年覆檢公屋租金,自98年起只是一直採取「凍租」措施,推遲進行覆檢,並容許公屋租金超出公屋租戶入息中位數的10%,下令房委會即時覆檢公屋租金,其後房委會就此提出上訴。
減租合理期望不存在
上訴庭昨日的判詞指出,《房屋條例》規定房委會每次檢討完租金,必須「至少」相隔3年才可以檢討,正代表房委會不一定每隔3年就要檢討一次租金,因此,房委會可以運用酌情權自行決定。
對於原審的判決,指法律的原意就是要保障公屋居民,確保他們可以負擔得起租金,上訴庭指法律並無要求房委會租金不可高於住戶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上限,認為房委會無必要為此而檢討房屋租金,亦不存在居民所指要求減租的合理期望。判詞又指,就算要檢討租金,房委會只需檢討提出司法覆核的兩名住戶,並非所有同期要求檢討的其他54萬公屋住戶。另外,房委會亦都無責任對兩名申訴人作出寬免。公屋居民可以在28日內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官稱凍租非更改租金
雖然公屋租戶一方爭拗房委會於2002年10月31日的凍租決定,亦屬條例所指的「更改租金的釐訂」,但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更改」一詞明顯帶有改變現有租金的意義,故認為該條例根本不適用於凍租的情況,而租金不得高於住戶入息中位數10%的要求,亦只是適用於更改租金的情況,而非「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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