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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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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3] 修訂租金機制乃治本之道

 高等法院上訴庭3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房屋條例並沒有規定房委會必須每3年檢討公屋租金,以及將租金維持於住戶入息比例中位數10%,因而判房委會上訴得直,推翻原訟庭要求檢討租金的頒令。上訴庭的判決,不僅避免政府陷於即時檢討租金並大幅減租的困境,而且凸顯了修訂租金調整機制的迫切性,並為今後公屋租金政策的檢討奠定了法律基礎。

 上訴庭的判決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爭議,其癥結就在於現行房屋條例中,公屋租金不能超逾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規定極不合理。這種僵化劃一的規定缺乏彈性,一是使租金與具體租戶的收入脫節:大約有一半的公屋住戶租金佔入息比例超過17﹪,而佔公屋住戶五分之一的高收入家庭,其所付的租金卻只佔收入的3%至4%;二是租金沒有以同居住公屋的質素掛�ヾC結果,導致房委會陷於低收入住戶可以輕易挑戰現行租金標準的困局。

 上訴庭雖然判房委會勝訴,可以避過暫時的衝擊,但房屋條例的不合理性及其包藏的嚴重矛盾並沒有解決。當局應該以法庭的判決為契機,著手檢討公屋租金制度,努力建立一套既可以反映不同租戶收入及居住單位質素差別,又能夠顧及公屋居民和社會負擔能力,而且能加能減的調整機制。這才是解決公屋租金問題的治本之道。

 上訴庭在判決中,顧及社會對公屋住戶的補貼和政府對公屋的負擔能力。這一法理精神值得重視。公屋用的是公帑,是一種社會福利。房委會入不敷出,必然加重納稅人的負擔。香港實行的是低稅制,不可能承受高福利。政府龐大的財政赤字已經凸顯了這方面的矛盾。因此,公屋政策的檢討,不光要考慮公屋居民的負擔能力,還要顧及整個社會的支撐能力,使整個公屋福利的安排與香港的低稅制相適應。

 由於原訟者正積極考慮向終審法院上訴,而終審法院的判決對整個公屋租金的政策將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終院判決前,房委會須謹慎行事,不宜在租金調整及紓緩措施方面有大動作。這既是為了避免節外生枝,避免予人施加壓力企圖令申訴人不上訴;也是為了避免因實施寬減措施影響終審法院判決,出現對政府不利的結果。當然,如果繼續上訴,公屋租金官司可能會再拖延一年。房委會應該考慮體恤民情,在不影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採取特別措施,對那些特別困難的家庭施以援手。(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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