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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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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6] 僱主應妥善管理強積金

積金局

 強積金制度的有效運作,有賴僱主充分履行本身的法定責任,除了每月定期供款外,亦需要留意其他強積金計劃管理上的責任。

 其中一項僱主應該注意的,便是要及時向強積金受託人更新僱員資料,包括在僱員離職時,要向受託人提交僱員的離職通知書。否則,有關僱員要轉移或提取強積金帳戶中的累算權益時,便會受到影響。

 根據強積金法例,在僱員離職後的30日內,僱主應向受託人遞交一份僱員離職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有關僱員的離職日期。在收到通知書後,受託人才可以根據僱員的指示,把帳戶中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僱員新僱主的強積金帳戶,或其他由僱員指定的保留帳戶。此外,對於僱員在年滿65歲,或在其他法定條件下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受託人同樣需要有關僱主發出的離職通知書,才可發放累算權益。故此,如果僱主沒有及時向受託人遞交離職通知書,便會影響到有關僱員轉移或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此外,當僱主的地址或其他聯絡方法有變,亦應盡快通知受託人,因受託人經常都要就一些強積金的行政事宜通知僱主,或透過僱主通知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

 在供款方面,現時僱主會直接向強積金受託人作供款,或選擇透過一些強積金中介人作供款。倘若選擇透過中介人供款,為保障僱主本身及僱員的權益,僱主不應以現金交付中介人,而以支票付款時,抬頭必須清楚寫上受託人名稱。僱主並應定期向受託人查核供款情況,以確保供款的數額和供款時間均無誤。

 強積金關乎在職人士的退休保障,僱主實在有責任把強積金計劃的管理做好,讓員工的利益得到更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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