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30] 欠供強積金 僱主罰逾萬
【本報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2,500元。
香港傳娛傳播有限公司被控在03年8月至04年1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作強積金供款。被告經聆訊後被裁定六項控罪成立,首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五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2,5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昨日代十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港幣近27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另多名僱主欠供款惹官非
在昨日的聆訊中,五位與訟人包括經營時興傢俬設計中心的陳少明、盈豐針織有限公司、益盛運輸有限公司、楊水搬運有限公司及港昌(中港)運輸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242.46元、39,489.08元、38,430.14元、22,596.18元及17,970.50元。有關款項包括五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與訟人包括全通網絡國際有限公司、康惠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迷城的陸偉強及鈿記燒臘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四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0,715.50元、39,042.12元、24,740.68及11,340.00元。有關款項包括四家公司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70元、480元、340元、110元、90元、440元、410元、280元及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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