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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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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2] 何志平指度假營不可商用

 【本報訊】對於上月中有香港旅行代理商安排內地旅行團入住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度假營,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見圖)指出:事件發生後,康文署已開始詳細檢查團體租用度假村的申請,並在申請表上註明度假村不可被旅行社申請用作商業性旅館用途。

 另外,目前康文署的收費制度並沒有區分本地居民或外地人士,亦暫時並未有計劃引進兩級收費措施。

 何志平昨日在書面回應立法會議員曾鈺成提問時強調,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遊樂場地規例」,度假村主要為營友提供康樂設施及活動,住宿只是一項輔助服務。度假村只有基本設備,不適宜用作商業性旅館服務。若有人士申報虛假資料,可能會觸犯行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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