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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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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4] 業界:丟空舖位等發牌「好傷」

 【本報訊】對於當局正研究向食肆發牌時,以食肆有否無牌經營的紀錄作為考慮,業界表示反對,但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政府應增加無牌經營的罰款,以收阻嚇之效。飲食界立法會議員張宇人及餐飲聯業協會會長伍德良反對建議,認為措施未必有效。伍德良認為簡化發牌程序才是治本方法。他表示,在實際環境中,店主很難租了一個地方丟空等發牌,因為一個月要付出幾十萬租金另加工資;現時當局沒有定下確定日子,店主難以預算何時可獲發牌。

等數月始獲暫准牌照

 食肆由申請至領取所有牌照合法經營,差不多需時一年。飲食界表示,政府加快審批速度和盡快發出臨時牌照可避免出現非法經營的情況,進一步加重刑罰只會令業界經營更加困難,令業內20多萬從業員的生計難獲保障。

 食肆現時向食環署提交表格申請牌照至獲發暫准牌照,最少需要個多月時間,期間要經食環署審核設計圖則、由食環署聯同消防處及屋宇處作實地視察,若符合條件,三個部門申請審查小組會議就會發出發牌條件通知書;申請人再要提交認可的符合規定證明書,包括衛生、樓宇安全、消防及通風系統,食環署才會簽發暫准牌照,有效期為6個月。

 有飲食界人士指出,相對日本只需數天就能取得臨時牌照,本港的發牌時間太長,很多食肆只需一個月裝修,為免納空租及白支人工,都會偷步開業,部份食肆更視無牌經營的罰款為經營成本的一部份。

 然而,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表示支持建議,並提議加重刑罰及盡快巡查獲發臨時牌照的食肆。雖然無牌經營最高可被判罰5萬元、入獄6個月及每日罰款900元,但食環署資料顯示,過去3年,法庭對無牌經營食肆的平均罰款只為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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