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1] 僱主刊匿名廣告可被判囚 放大圖片
【本報訊】(記者 胡靜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最近半年內抽查近4萬個招聘廣告,發現不少僱主未有按規定在廣告中清楚表明其身份,更有雜誌刊登的廣告中超過3成為違例的「匿名」廣告。當局已採取行動,發出4千封通知書,要求僱主作出適當改善,否則一經定罪,最高處罰為入獄兩年及罰款5萬元。
所謂「匿名」招聘廣告,即沒有表明有關招聘機構身份的廣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席審核主任李思平(見圖)昨在記者會上表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規定,求職人可以從招聘廣告中正確辨認僱主的身份,「如果僱主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但只提供公司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作為識辨機構身份的資料,就不符合條例的規定。」
逾三成招聘廣告僱主「隱形」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自今年6月起,在報章及雜誌抽查近4萬個招聘廣告,有個別雜誌刊登的招聘廣告中超過3成為匿名廣告,當局其間發出過4千封通知書,知會僱主有關條例的規定。
由6月至今,當局已向違例僱主進行20次查察行動,在最近1次的抽查中發現有13名僱主已作出適當改善。
李思平指出,抽查行動其間發現不少僱主根本不清楚有關條文的規定,而抽查行動亦出現困難情況,「好多時僱主委託廣告代理負責登招聘廣告一切事宜,結果我瓊都唔能夠接觸個僱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