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7] 小資料:一至三號報告書內容撮要
第一號報告:專責小組就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提出了5點看法,包括:
1. 採用何種立法方式:先按《基本法》有關附件的程序修改產生辦法,然後修訂本地選舉條例落實細節安排;
2. 是否需援引基本法159條:可依照有關附件所載列的特別程序作出修改;
3. 修改工作如何啟動:只有特區政府才可以在立法會提出有關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
4. 第4屆立法會的組成:如未能就第4屆立法會的組成達成共識,可沿用第三屆的組成方法;
5. 如何理解「2007年以後」:如有需要,07年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可以考慮修改的。
第二號報告:總括了社會上對有關政制發展原則問題的廣泛討論,並歸納為:
1. 多數意見認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原則,包括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既對中央負責,又要對香港特區負責;
2. 多數意見同意政制發展應該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
3. 對於「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理解,社會就有較多不同的看法,而且差異較大;
4. 社會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有不同意見。
第三號報告:羅列了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哪些方面可考慮修改,包括:
1.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考慮修改的地方,包括選舉委員會的人數,選舉委員會組成、選舉委員會的選民範圍及數目,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
2. 在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則包括立法會議席數目、分區直接選舉所選出的議席數目、功能團體選舉所選出的議席數目、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和有關容許擁有外國居留權人士當選為立法會議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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