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3] 特首委任授勳評審委會委員
【本報訊】特區行政長官委任授勳評審委員會委員,任期由年1月1日開始,為期1年。是次再獲獲委任的委員包括:政務司司長(主席)、財政司司長、行政會議成員梁振英、工聯會會長鄭耀棠、孔祥勉博士、陳坤耀教授、錢果豐博士、民政事務局局長、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根據回歸後實施的授勳及嘉獎制度,有關授勳或嘉獎的建議是否獲得批准,須由特區行政長官個人作出決定。
為確保有關建議一致而恰當,並符合既定準則,有關提名會由授勳評審委員會考慮。
特區政府每年均會頒授勳銜及獎勵,以表揚個人對香港作出重大貢獻,以及盡心竭力服務社群的個別人士。此外,英勇可嘉的人士亦會獲頒勳銜及獎勵。
每年的授勳名單通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7月1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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