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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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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5] 前神職人員孌童案終止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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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罪的前神父李子忠。

 【本報訊】「還俗神父」李子忠涉嫌於30年前,四度非禮12歲男童一案,昨於區域法院有突破性發展;暫委法官指案件事隔已久,對被告構成嚴重不利,審訊相當可能無法公平進行,故下令永久擱置聆訊,法官同時形容這是「困難的決定」。事主聞訊後即表示「很想上訴」。

 本案為本港第2宗涉及神職人員懷疑性侵犯男童案,暫委法官例外地行使酌情權,在案件未正式聆聽證供前,即下令將案件永久擱置。辯方表示會申請堂費,7日內再向法庭交代。

被告用英語向官道謝

 一直表現鎮定的被告李子忠(53歲),聞判後微微鞠躬,以英語向法官表示「多謝」。暫委法官李瀚良在裁決時指出,法庭必須看到損害嚴重得令審訊不能公平進行的證據,在很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案件永久終止聆訊,公義必須彰顯在每個涉案人士身上。

 李官解釋,辯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提出多點會對辯方造成嚴重不利的證據,包括案件發生於30年前,令辯方無法備案、搜集不在場證據或對事主作出盤問,另多名涉案證人無法作供、記不起事件或聯絡不上,以及案發現場的規劃無人知曉等。

引述英國類似案例

 李官又引述英國案例,指一名後父被指控於30年前非禮其繼女,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並無任何過錯,但因事隔太久,被告無可能為自己提出辯護,基於公義利益,將裁決撤銷。李官指該案與本案的事實背景相似,並稱如果事件及早被發現,2案的被告便能搜集辯護理由。

 李官指,控方著重於依賴事主一人的口供,包括事主聲稱被告在1998年曾作招認。他認為事主口供的可信及可靠性,成為案中的核心關鍵。

 他同意辯方所言,事件相隔已久,對辯方作出盤問及辯護出現嚴重困難及不利,相當可能無法進行公平審訊,故接納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又引述案例中的法官所言:「……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則下,公義彰顯於控方及事主身上是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不公義並不能出現在被告身上。」

 李子忠被控於1975至1977年期間,於香港仔學校學生宿舍及南丫島,四度非禮男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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