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7] 僱主遲發假期薪酬被罰
【本報訊】一間經營超級市場的公司(A.S. Watson&Company,Limited)因違反《僱傭條例》發放法定假日薪酬的規定,最近被勞工處檢控,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1,500元。
勞工督察於今年8月巡查時,發現有關僱主未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法定假日薪酬予3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僱主最遲必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期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支付假日薪酬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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