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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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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8] 職介所須向勞處領牌

 【本報訊】1名未持有有效牌照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罰6,000元。今年至今共有10間職業介紹所因違法而被檢控,其中3間涉及無牌經營,2間因濫收佣金而被定罪;其他介紹所則因其他罪行,如沒有備存適當記錄以供查閱,或沒有展示其職業介紹所牌照而被判罰。

 勞工處重申,任何人士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均須申領牌照,否則便觸犯《僱傭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被告何志敏,因無牌經營名為Made Easy Employment Agency的職業介紹所,被勞工處檢控,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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