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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管局現對固網市場監管的政策及法定權力源自1995年開放固網市場,打破當時香港電訊(即今天的電盈)獨家經營,政府認為必須監管剛開放的市場,確保電盈不會重新壟斷市場。
對電盈收費作事前監管
電管局當時的主要監管政策和法規有兩項:包括強制電盈向新固網商開放租網、規定價格,亦即實施所謂「第二互連」;以及認定電盈為市場主導者(Dominator),對其種種商業決定包括價格作出「事前監管和批核」(ex-ante regulation),對其他競爭者則不作經濟監管,讓其他競爭者自由定價。
惟上述的兩項政策基本上違反公平自由競爭及私有產權原則,設立目的主要為協助其時剛開放的市場確立競爭與維護消費者權益,而為免有關政策演變成袒護新固網商,消費者委員會及學者提出電管局應將監管改為「事後監管」(ex-post regulation),以提升整個市場的競爭力。
為初開放市場確立競爭
「事後監管」與「事前監管」最大的分別在於新牌照持有人(即電盈)今後調整價格,毋須事前得到電管局的批准,只須於調整價格前7日知會電管局,電管局將按個別案例,透過反競爭準則釐訂有關價格會否構成「掠奪性定價」,再不會單要求市場主導者地位的公司於調整價格前先獲批准。
惟電管局有權於「事後」透過指令,要求牌照持有人撤回涉及違反競爭準則的收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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