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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昨日出庭聽訊,對裁判沒有回應。
【本報訊】名嘴黃毓民遇襲一案,3名被告昨突承認控罪,各罰款2千元,黃毓民並沒有對決定作回應。
3名被告李國華(52歲)、劉宗其(21歲)和林錦偉(34歲)昨在法庭突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法官判罰3人各2千元。案中首被告崔偉明(52歲),早前棄保潛逃,仍未歸案。案情指,黃毓民於去年3月16日晚上約9時半,乘的士到尖沙咀美麗華酒店入口下車時,4名男子已在該處守候。其中第2被告李國華(52歲)上前用手推黃毓民前臂一下。此時,另一名同行男子出現,將黃毓民帶進酒店大堂。
推撞「明星仔」協助追數
警方其後於3月至5月間,分別拘捕第2至第4被告,黃毓民及後認出第2被告是施襲者。警誡下3人承認第4被告林錦偉(34歲)收到一名叫阿文的男子電話,要求他協助追數,只需行近「撞下」黃毓民便可。林於是叫第3被告劉宗其(33歲)往酒店推撞一個「明星仔」。
劉再覓得第2被告李國華及其朋友一同於案發當日,到美麗華酒店埋伏,並指示李國華上前推撞黃毓民。
劉宗其更曾稱推撞的原因是黃毓民欠他老闆金錢,他及第2被告事後均得到數百元報酬。第2被告的律師甫開始求情,裁判官馬保華便稱有意判處3名被告罰款,並從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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