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駐海南記者海口18日電】海南省高院日前對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趙林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據悉,趙林案曾於2003年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佈一審判決,趙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對受賄別墅予以沒收,對來源不明巨額財產人民幣79萬多元、美元15多萬元、港幣26萬多元予以追繳,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