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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國春 全國政協常委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致通過,將反分裂法草案提交三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這是中國政府為遏止「台獨」勢力分裂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作出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必將對促進兩岸關係和祖國統一大業的發展,對維護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台灣的全部歷史都證明,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決台灣問題,關係到中國的國家安全和中華民族的全面復興。根據國際法,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有權採取必要的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提供了憲法依據。因此,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把國家有關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化,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
法網恢恢 無空可鑽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兼顧了爭取和平統一但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兩個方面,是十分合理的。為了發展台灣海峽兩岸關係,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國政府以極大誠意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由於陳水扁上台以來,島內「台獨」勢力加快了「去中國化」步伐,推動「台灣正名」,叫囂要在「2006年制憲」,「2008年實施新憲」,謀求通過所謂「憲政改造」搞「法理台獨」,企圖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陳水扁當局肆意推動分裂中國的活動,加劇了台海兩岸關係的緊張,是破壞亞太地區和平與穩定的最大亂源。在此情況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遏制「台獨」勢力的分裂活動,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制訂反分裂國家法,可以起到「法網恢恢」的作用,令「台獨」勢力沒有任何模糊空間和沒有空子可鑽。搞「台獨」分裂,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追究。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上,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都要受到最嚴厲的刑法處罰。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亦符合國際社會慣例。
順應海內外反「獨」民意
「台獨」勢力在島內掀起一波接一波的分裂惡浪,激起了包括台灣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和海外華僑華人的極大義憤,一致要求中國政府採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一切方法予以堅決制止和打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亦提出了不少對台立法的議案、建議和提案。而中央有關解決台灣問題的思想和一系列對台方針政策,為制定這部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依據。反分裂國家法是專門針對「台獨」分裂行徑而制定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適用性和權威性,突出了國家反對「台獨」分裂的堅定立場,表明了國家決不允許分裂勢力恣意妄為,將要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制止分裂活動,這為中國政府採取必要行動遏止「台獨」分裂,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法學專家和對台事務專家的研究成果,也為制定本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所以,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順應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反對「台獨」的主流民意,而且條件已充分具備。
反分裂國家法的適用範圍不包括香港和澳門,但反對「台獨」分裂、促進兩岸統一,也是港人的神聖義務和責任。由於香港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和「一國兩制」的優勢,香港可充分發揮中介橋樑作用,使香港在海峽兩岸溝通交往,以及在增進世界各地反「獨」促統力量的大凝聚、大團結方面,擔任更重要的角色。而香港進一步成功實踐「一國兩制」,更可為祖國統一大業垂範。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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