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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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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炳雄藏軍火重囚17年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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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季炳雄(見圖)昨在高院就3項無牌管有槍彈及管有爆炸品罪,被判入獄17年。同黨吳振強就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被判監15個月。法官麥明康指如利用涉案軍火犯案,將造成重大傷亡,以季藏有的軍火數量及種類而言,應判處接近最高刑罰。法官又指有關條例最高刑罰只是判監14年「不成正比」,要求控方反映。

 季炳雄聞判後一如過往,沒有太大反應,並在散庭後即與律師密密商量,期間露出罕見的笑容。其代表大律師麥佳指出,季炳雄對判刑不表意見,而他個人則認為判刑過重。至於是否上訴,麥佳表示:「可能會上訴,可能不會上訴。」

 法官判刑時指季炳雄干犯的是嚴重罪行,相信該批軍火如作犯罪用途,會對公眾構成威脅:「毫無疑問,對無辜市民的安全構成重大危險,尤其是突擊步槍(AK-47)及7枚手榴彈,更可能在香港這個擠迫的城市中,造成大規模死傷。」

新賊王聞判露罕見微笑

 法官認為就案中的軍火數量及種類而言,已接近判處最高刑罰,分別就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判處季炳雄入獄8年及12年,同期執行,而管有爆炸品罪亦判處監禁12年。法官指鑑於7枚手榴彈對社會構成額外危險,若將所有刑期同期執行,便屬錯誤,故將其中5年分期執行。

 法官判刑後表示,認為有關法例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14年,不成比例,控方即答應將意見代為轉達。麥佳在庭外亦對法官看法表同意:「運一船核子彈來港,也只不過坐14年監。」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將法官意見向有關部門反映。

 麥佳在求情時指出,如涉及恐怖分子、或藏有導彈及炸彈,才算是此類案件最嚴重的一種,值得判處最高刑罰,但本案並不及此,故被告不應被判處最高刑罰。他指,涉案的軍火已是「老槍」,而在季炳雄身邊找到的手槍亦無上膛,顯示被告並不打算用該槍射擊任何闖入單位的人。

 日前陪審團無法就控告季炳雄的企圖謀殺罪,及控告吳振強的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達成大比數裁決,控方昨申請就有關控罪,重新排期審訊,在辯方不反對下,獲法官批准。法官表示,鑑於他對案件有更多理解,認為重新審訊時,再由他審理會較理想。

同案次被告藏械罪重審

 由於兩名被告已被還柙一年多,吳振強在月內已服滿刑。法官指吳仍然被控兩項控罪,而他就該兩罪不獲保釋,故即使服完刑,仍須繼續還柙。另外,辯方以可能會對未來審訊構成不公平為由,特別向法庭申請不公開讀出兩名被告的案底及入獄記錄。

 主控官沈仲平於庭外透露,相信案件會隔好一段時間才重新審訊,屆時會先重新排期,再決定兩名被告的控罪是否會分案處理。而代表吳振強的大律師陳德立則表示,很享受今次審訊過程,如吳有意再重審時請他出任辯護律師,他又有時間的話,會非常樂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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