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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學如要採用英文作為教學語言,除要85%學生具備以英語學習的能力,校內以英語授課的老師也要達到要求。檢討工作小組主席田北辰強調「信任教師能力」,他相信教師可在兩年內通過「並不過分的要求」。田北辰指出,部分教師不想再受評核是「不能或不願」,但當局會提供專業視學,評估教師英語水平,維持他們的教學尊嚴。
新制下,為確保教師「詞可達意」,不致令學生受到不良英語影響,英中除美術、家政等術科教師,所有教師均要在中學會考英文(課程乙)科中取得C級或以上成績,或高考英文達D級以上,又或IELTS(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取得6分或以上成績。
田北辰表示,曾有校長表示不會因堅持保留英中地位而開除未能達標但具教學水平的教師,所以相信不會有教師因新制而「丟飯碗」;他相信在2009年實施新制前,如教師會考、高考不符合要求,教師仍有兩年時間通過「連普通大學畢業生也可達到的6級要求的IELTS」。
田北辰說:「要說有『不能』的教師是太過假設的問題,這個合理水平我相信教師可以達到,至於為尊嚴問題而『不願』考核者,則可選擇由教統局派專家觀課證明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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