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08] 教聯促參考外國版權豁免制放大圖片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反對當局一刀切將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刑事化。 (莊海源 攝)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對於政府提出檢討《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堅決反對一刀切將有關條文刑事化,指那會令教育工作嚴重受到阻礙。教聯會建議明確教育和自學用途的複製和擁有的行為不應負上刑責,並應參考外國的版權法例,引進以公平處理原則為基礎的非盡列形式版權豁免制度。
顧及學習權利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主席黃均瑜指出,教育需在知識及資訊自由流通和使用的情況下推行;若只講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卻沒有充分保障教育工作者,則會令教育嚴重受到阻礙。黃均瑜以沒有教材的通識教育為例指出,老師有時會從報紙或雜誌上撮取題材,刑事化會對老師造成很大干擾,因此聯會強烈反對教育工作者要負上刑責。
副主席胡少偉認為,目前盡列形式版權豁免制度未能解決中小學教育工作者在準備及進行教學時無意觸犯版權條例的憂慮,他建議當局參考美國、澳洲和新加坡的版權法例,引進非盡列形式版權豁免制度,並以下列五項元素作為新法的考慮因素:一、處理的目的及性質。二、作品的性質。三、就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四、聲稱公平處理的作為有關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五、在合理時間內以一般的商業價格取得有關版權作品的可能性。
副主席吳容輝希望當局明白版權法的成立不僅是透過立法保障知識產權及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也須顧及保障兒童學習權利及維護本港資訊自由的現狀;因此當局立法時要平衡各方利益,不應只考慮版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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