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9] 台將解除林伯被告身份
【本報訊】據中央社報道,香港麗新集團創辦人林百欣病逝,台灣法院將依訴訟程序,改判公訴不受理,解除林百欣的被告身份。至於林百欣當初向法院請求交保及解除限制出境的新台幣4000萬元(1000萬港幣)交保金,也可以在公訴不受理的判決確定後,由當初具保者向法院申請領回。
1000萬保金可申請退回
中央社報道,台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303條第五款規定,若審理中的案件被告亡故,法院依規定須做「公訴不受理」的改判,只要林百欣的委任律師或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提出確實的死亡證明,合議庭就可審理後做出判決。
被告亡故「公訴不受理」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縣三芝鄉土地弊案及國立台北大學特定區徵收弊案,於1998年3月起訴,台北縣前地政局長莊育焜涉嫌在任內收賄、違法變更三芝鄉土地使用分區、溢價高估徵收三峽鎮大來紡織廠,圖利林百欣集團,林百欣則因被控行賄同遭起訴。
台灣檢方稱,在「台北大學特定區徵收」弊案中,林百欣涉嫌為能及早領取地價地上物補償,並爭取其他補償費,指示公司在台經理彭秀順等人以陳情方式爭取,但均無具體成效,因此,林百欣轉而透過何均昌行賄前台北縣政府地政局長莊育焜。
目前全案仍在進行三審
台灣檢方認定,莊育焜利用不實的「書面查估」及召開「台北大學特定區段徵收開發案」會議,違法指示核發「大來機器搬運費」、「自動拆除獎勵費」,圖利林百欣新台幣8億9720萬餘元,事成後,林百欣則透過何均昌在香港交付賄款美金414萬餘元予林錦榮,再由林錦榮匯至美國交由林素妍洗錢。
台北地方法院1999年2月6日一審判決,法院依期以賄賂及洗錢罪判處林百欣監禁3年2個月,經林百欣上訴後,台高院於2002年二審,林百欣被控洗錢部分獲無罪,並因年滿80歲獲減刑,刑期由一審的3年2月減為1年6月,褫奪公權一年,目前全案仍在進行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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