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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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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1] 林森成賴堂費 陳鑑林誓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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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鑑林指林森成任意提起訴訟,便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前線成員林森成去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呈請,指前年11.23區議會選舉不公,其後又撤回申請,高院判決林森成需支付訴訟涉及的費用,但林一直拒付。被林森成硬扯入訴訟的民建聯陳鑑林,早前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確認他向前線林森成追討訴訟費用是合理舉措,並已獲法院確認。

 陳鑑林慨嘆:「他(林)任意提起訴訟,便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陳鑑林稱,若林堅拒付款,他不排除會向法庭申請破產令,呈請林森成破產;若最後林依然「冇錢畀」,自己將慘變「添喜小業主」,要負擔約20萬的律師費,到時真要「借錢來還囉」。

區選落敗興訟卻撤回

 2003年區議會選舉中敗給陳鑑林的林森成,去年1月向高等法院提出呈請,指票站主任有偏幫陳鑑林之嫌,選舉程序亦存在問題。

 但3個月後,林又申請撤回。高院去年9月作出裁決,批准撤回呈請,但林森成必須支付包括陳鑑林及第二答辯人坪石選區選舉主任耗費的訴訟費用。

林被判負擔訟費賴數

 不過,高院判決至今已近半年,林森成卻一直拒絕支付訴訟費用。陳鑑林屢次委託律師代為追討不果,於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追數」具合法理據;本月15日,法院正式確認,涉及數額為197,759港元,當中14萬為律師費,其他為行政雜費等。陳鑑林接受本報查詢時直言:「我將會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追討,如果他仍然堅持不給,我亦會循法律途徑解決事件。」

 會否擔心被批評「蝦人」?陳鑑林斷然搖頭。他認為,林森成在提出訴訟時應三思而後行,衡量事件的理據、後果和代價,不能魯莽行事。「法律程序非由我們啟動,訴訟事件完全是由林森成一手主導造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既敢於提出訴訟,便應為一切結果負上最終責任,不能縮沙逃避。我們當時被迫參與法律程序,亦請了律師和大狀答辯,涉及的費用法院亦判了要由林支付,他豈能賴數?」

 他坦言,若自己不追究事件,可能給人一種錯誤感覺,以為可以胡亂濫用法律程序,造成損失亦毋須賠償,這對他或民建聯,甚至守法的市民大眾而言,都極不公平。

陳笑言前線門外露宿

 被問及若林森成最終「沒錢」,他將如何處理高達20萬的訴訟費用時,陳鑑林不禁苦笑嘆道,逼於無奈,唯有向破產署申請林破產,但這是最後一步,目前仍是為時尚早:「到時如果他破產又沒有錢給,律師收不到錢,我就要揹晒條數,咁我就真係好似添喜大廈小業主咁,好無辜。我都好窮,可能要去借錢來還數啦。」他更開玩笑說:「可能我都要去前線門口露宿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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