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4] 煙商倡零售煙販須領牌
【本報訊】(記者 林賽香)本港法例嚴禁煙販出售香煙予18歲以下青年,但有關法例執行漏洞眾多,名存實亡。有反對青少年吸煙的煙草代理商贊同加煙草稅,但幅度不能過高,以免「逼」煙民抽私煙或冒牌煙。她又批評控煙辦公室愛莫能助,沒權力起訴違法者,倡議設立零售商發牌制度,並賦予權力予控煙辦公室進行「放蛇」行動,起訴違法者。
昨日煙草代理商菲利普莫里斯亞洲集團企業事務經理吳婉雯在傳媒午餐會上指出,4年來只有6宗有關出售香煙予18歲以下青年的投訴,但實際起訴個案卻是零,反映法例沒賦予權力予執法關構,令法制無法充份發揮效能。該公司接觸過零售商後,發現多數零售商均抱「無有怕」的態度看待有關法例。她引述零售商的說話指:「煙販會講『當然賣,有錢收!我唔賣別人也賣啦!』」
建議當局「放蛇」控煙
她表示,調整煙草稅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加幅必須要以「不影響煙民轉買私煙或冒牌煙」為原則。
同時,她認為政府可雙管齊下,設立完善的發牌機制,對違法人士實施扣分制度,並賦予控煙辦公室職權起訴違法人士,強化執法效率。控煙辦公室亦可用「放蛇」的方法,監測煙販有否違法出售香煙予未成年少年。
為方便煙販辨別買煙者的年齡,她提議法律賦予權力,讓煙販能查閱買煙者身份證。該公司聘用一家顧問公司,研究如何完善目前法例,當結果於下月中公布後會約見政府有關部門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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