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5] 縱火案證人藐視法庭囚三周
【本報訊】青衣長青h縱火燒死兩鄰居一案,控方主要證人因拒絕指證好友及不願接受傳票,被控藐視法庭,法官倫明高昨天鑑於證人在清楚傳票內容,及違反傳票的後果下,選擇違抗法令,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判處他入獄21天,並斥責其行為打擊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令警方浪費資源多次派送傳票,游說及拘捕他到庭作供。
法官表示,被告涉及一宗縱火誤殺案,案件尤為嚴重,而他更是控方最關鍵的證人,但他堅拒服從法令,應控方傳召出庭,故必須判以監禁。
任地盤釘板工人的28歲被告呂慶宜,因其好友陳瑞雄涉嫌於01年11月6日,與兩名長青h鄰居爭執,其好友事後夥同一名友人到案發單位門外淋天拿水縱火,把兩鄰居燒死,好友結果被控兩項誤殺罪。
上庭玩失憶 被告脫罪
陳瑞雄於案發當日下午,曾向被告呂慶宜講述案發經過承認縱火,可是呂慶宜不願出庭作供,並無按傳票於3月2日早上到庭,最終由警方拘捕,並於翌日出庭,但他作供時表示記不起當日談話內容,被告曾向他講述案發經過,令陳成功申請毋須答辯而得以脫罪。
負責派送證人傳票的警員,先後於今年2月1日及21日,到被告住所派送傳票,向他解釋傳票內容,但被告表示不願指證好友,及工作忙碌不能請假為由,拒絕接收傳票,但法官強調這均非不服從傳票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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