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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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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5] 樓市寶典:批地契約

文:新尼

 根據本港的土地政策,本港政府是以「租約」形式將土地批租予市民大眾使用,因此土地擁有權始終屬政府所有。其實,大約在60年代之前,政府一般會以直接發出「官契」的方式將土地批出,後來因為政府希望加強控制承批人發展土地的責任,故此改以「合約」方式將土地批出,利用「合約」條款來規限承批人履行合約的責任。

 所以,承批人只是擁有土地在某一段年期內的使用權,因此就算承批人把土地出讓,也只不過是將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而已,最終擁有者還是政府,承批人要在批地契約之規範下,遵從契約內的條款使用土地。

 簡單一點來說,現在的發展商便是將批地契約的權益分成多個小單元,然後轉讓出去,所以現時絕大部分物業的業主,是與屋苑內其他業主共同擁有一幅土地之使用權,而土地最終擁有者仍然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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