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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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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8] 共同模式可取 重視婚齡引導

 法改會建議將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家事法,處理離婚家庭子女的監護權問題;法改會還建議把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我們認為,新模式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有利於父母及子女達致「三贏」局面,有利於促進離婚家庭成員的和諧關係,值得支持。對於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年齡的下降,從法理上並無反對的理由,但為增強子女婚姻的成熟性和穩定性,避免產生更多的破碎家庭,父母和社會都有責任引導子女嚴肅認真對待婚姻,毋過早或輕率結婚而對自己和社會釀成苦果。

 本港離婚率不斷上升,近年來的數字是每100對夫婦便有逾40對離婚,接近美國50%的比率。離婚對當事人當然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對子女的打擊更大。香港法院過往把子女獨有的「管養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而獨有「管養權」所隱含的一切權力亦歸於該方。這不僅難以減輕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反而容易加深子女的創傷,令兒童與並無管養權的父或母之間的聯繫逐漸薄弱,亦往往令兒童無辜陷入父母對子女「管養權」的爭執之中,形成「三輸」局面。法改會引入共同父母責任,無疑是切合時宜的。

 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原則,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看,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單方行使原則,二是雙方行使原則,三是兼顧單方行使和雙方行使原則。目前,美國已有30多個州就共同監護制定了法規。《德國民法典》關於「親權應委諸父母一方單獨行使」的規定,已被德國憲法法院宣告違憲而失去效力。多個海外的司法管轄區以前所採用的子女管養權法律原與香港類似,如今都已被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法律所取代。當然,「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也不宜一刀切,應視離婚父母之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以「子女最優利益模式」為原則,由法院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或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中國人的傳統是主張婚姻和家庭穩定和諧,這對夫妻和子女都有益。縱使夫妻緣份已盡,畢竟子女與父母的親情難以割斷,離婚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既是權利更是義務。這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孩子的切身利益。實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有利於推動夫婦離婚後放下爭執,雙方共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

 法改會還建議,把無需父母同意子女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我們認為,儘管18歲在法律上已是成年人,可以無需父母同意決定婚姻大事。但18歲畢竟身體和心智還處於未完全發育成熟階段,過早結婚,不僅不利身心成長和優生優育,而且還往往無法承擔和處理一系列家庭責任和矛盾,這又可能增高離婚率。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離婚率不斷增高,亦不利社會和諧穩定。所以,當局在將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降至18歲的同時,須加強年青人的家庭觀念及責任教育,令其所享有的權利與責任意識達致平衡。父母和社會都有責任引導子女慎重行事,作為子女,亦應理智地多聽取父母和其他長輩的意見。(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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