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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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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1] 大律師公會:半年內選新特首

 【本報訊】(記者 鄧愷欣)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董建華提出請辭行政長官一職後,需按照基本法的條文,規定在行政長官缺位的6個月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的候選人。

 大律師公會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第45、46、52、53及附件一的條文,已經十分清晰,規定行政長官一職缺位後,應在6個月內依照《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而當選供委任的候選人將成為新的行政長官。

 公會並稱,《基本法》第46條亦指明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但這並不表示當行政長官在未完成任期而缺位時,新的行政長官需完成上一任行政長官的所餘任期。而《基本法》附件一亦沒有提及行政長官是有一個特定起始日期的周期性職位。

 另外,公會稱參考了《基本法》的起草歷史,亦認為是不能決定或有助當前的法律釋義問題。故此,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基本法》第46及53條的字句、背景或目的,均不支持根據第45條因行政長官缺位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行政長官的所餘任期,亦不應為第46條所載的五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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