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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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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4] 特稿:獨留孩童可控虐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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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員帶走一名疑為男嬰母親的女子調查。

 對有婦人疑因遺棄孩童在街頭,而被警方以虐兒罪名拘捕,有社工指出,任何人倘獨留兒童在家或街頭,都構成疏忽罪,警方是有權以虐兒罪名將其拘捕的。

 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張國柱認為,家長縱使有百般理由,亦不應隨意將小朋友棄置街頭,因小朋友除了有機會走失或被壞人拐帶危險之外,亦有可能因不小心橫過馬路遇上交通意外而受傷,構成疏忽之罪,被警方控以虐兒罪名。

 張國柱續指出,任何成年人,尤其是父母雙方,若當著小朋友面前吵架,甚至推搪照顧責任,都會傷害小朋友的弱小心靈,他們會質疑父母都不愛錫自己,影響心智正常成長,故父母雙方應該以理智態度,冷靜商討解決方法,吵架並沒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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