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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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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 這才是有意義的公民抗命

■梁立人 資深跨媒體作家及評論員

 「公民抗命」,是香港回歸以來經常聽到的名詞,歷史上著名的公民抗命事件,乃一九三零年印度之父甘地的「食鹽長征」。

 印度之父的「食鹽長征」,發生於1930年,當時,英國制訂了一項「食鹽法」,規定食鹽由政府專賣,人民不可以私自製鹽。甘地帶領印度人民,長途跋涉二百英里,共廿四日,到丹地海邊抓起一把鹽,以公開反對「食鹽法」。

 由這件事可以看到,公民抗命的意思,就是要故意、公開及和平違反一些不義的法律或命令,目的就是要影響輿論,喚醒社會大眾的良心,但香港有些人動不動就公民抗命,企圖讓群眾力量逼使政府服從小數人的主張,這並不是值得推崇和令人反感的事情。

 這東區海底隧道再次通過仲裁機制,推翻行政會議否決東隧加價決定,宣布由五月一日起將東隧收費大幅增加百分之六十七。為新一輪交通加價浪潮帶來了新動力。

 今次是該公司第二度成功以仲裁機制爭取到加價機會。政府在仲裁過程中指出,即使東隧不加價,專營期內回報率亦達百分之十三點六四。考慮到本港出現通縮及經濟環境,過往定下的百分之十五至十七水平已不合時宜,認為合理回報率應降至百分之十二至十四。但這理由卻不獲仲裁員接受,並判東隧加價有理。

 其實,政府和香港人吃仲裁員的苦頭也不單是這一次了,除東隧倚著這個仲裁制度兩次通過加價以外,政府賤賣紅灣半島也是仲裁所得的結果,很明顯,當公眾利益和大財團的利益發生矛盾之時,仲裁員就成了大財團的幫兇,從旁加上一劍,從多次仲裁結果可見,這決不是偶然的事情。

 發人深省的是,為什麼港英殖民時期,甚少發生這樣的事呢?原因是,殖民地時期的司法系統都要忠於殖民政府,所以,大財團都知道在這方面佔不了便宜,由於各有所忌,故能一直相安無事。

 但香港回歸以後,司法系統仍然掌握在原來那幫人手上,但他們並不忠於特區政府,甚至以和政府對立為榮,再加上香港法律界人士推波助瀾,司法系統更顯得有恃無恐,在這種內外得不到支持的情況下,政府猶如一條掉光了牙齒的落水狗,任何人都可以踢他兩腳,任何訴訟,政府都未打先輸,時至今日,它除了汪汪幾聲哀鳴,還可以做什麼呢?

 這種情況,正是香港大律師口口聲聲要保護的法治精神,說得好聽,是限制政府的權力,維護公眾利益,但今日民主社會,政府所有運作都受到社會的監督,借權謀私的情況極為罕有,政府的政策和公眾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限制政府的權力,其實正是削弱保護公眾利益的權力,這對社會大眾完全沒有好處,只會對和司法系統內外呼應的政治野心家和大律師、大財團有好處。事實勝於雄辯。香港幾次不利於政府的判決,從居港權的判決、匯控上市、環保官司及多次大財團申請加價問題上,到底哪一次是有利於香港發展,有利於大多數人的利益的呢?

 這些所謂仲裁制度,其實正是維護少數人利益的保護傘,聽聞有運輸團體準備圍堵東隧迫使他們撤回加價的成命,這雖然不是一個好辦法,但卻是唯一的辦法,因為,政府既然無力保護人民,人民只有自己起來保護自己,這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公民抗命! (本欄每周四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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