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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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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1] 房會無計劃修改居屋公契

 【本報訊】房委會表示,並無計劃修改出售居屋屋苑的大廈公契,以便毋須繳付尚未出售單位的管理費。但承認房委會內部審計小組在審視居屋營運開支時,曾建議房屋署探討這方面的可行性,部門經過研究之後,認為這個方案不可行。

 發言人表示,正如其他私人物業一樣,房委會出售居屋屋苑的大廈公契,均須依據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所發的指引制定,並須在樓宇發售前,得到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審批。

 大廈公契是一份法律文件,釐定業主與物業管理人的權責,確保物業得到妥善的管理。公契的條款都會訂明每名業主都須繳付管理費,發展商作為未發售單位的業主,亦同樣受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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