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31] 解讀《反分裂國家法》
■周葉中
《反分裂國家法》的宗旨之三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從主權概念產生以來,主權就與領土一同被認為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主權與領土的完整被認為是國家完整與統一的基本標誌。其中主權的完整以領土的完整為條件,一旦國家疆土分裂,主權的完整性亦必然會因此而喪失,一旦如此,則國將不國。國之不存,民何以安?
《反分裂國家法》的宗旨之四在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台灣海峽兩岸的和平穩定,關涉兩岸共同繁榮和發展的美好前景,因此,維護台海的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完全符合全體中國人的根本利益,是中華民族的共同心聲和真摯願望。就其現實性而言,維護台海和平,就是維護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是完整定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本事實,客觀定位兩岸關係的當前狀況,歸根結底就是維護一個中國的根本原則。
《反分裂國家法》的宗旨之五在於「促進國家和平統一」。兩岸人民同為炎黃子孫,但內戰的遺留問題卻導致骨肉分離已50多年。結束這種骨肉分離的歷史,是每一個炎黃子孫的共同願望,也是所有中國人的應盡義務。但由於「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已經嚴重威脅到國家和平統一的前景,因此《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任務就是遏制「台獨」,從而為最終實現和平統一奠定基礎,而不是立即實現統一,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它是一部「和平法」,是以和平統一為最高宗旨、以最大誠意爭取和平統一前景的法律,而不是「戰爭法」。
從《反分裂國家法》一個「反制」,一個「促進」和三個「維護」這五個宗旨中,我們可以看到,它們實際上是互為條件的。其中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條件:維護台灣海峽地區的和平穩定,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條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是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的條件。而這三個「維護」和一個「促進」,則以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為前提。如果沒有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這一前提條件,「三個維護」和「一個促進」終將成為泡影。
三、《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原則
王兆國副委員長在《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制定本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貫徹中央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緊緊圍繞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活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這個主題,充分體現我國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同時表明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具體而言,這一總的原則又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待續)(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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