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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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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既有司法覆核 必有人大釋法

 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由昨日開始,分別會見不同政黨的立法會議員,就特首任期及修訂特首選舉條例交換意見。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都希望能夠找到實際可行的方法,確保7月10日的行政長官選舉可以順利進行。然而,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要避免特首補選「難產」,除了人大釋法一途,已經不可能有甚麼別的選擇。

 綜合各種不同意見,被認為可以用來解決補選特首任期爭議的辦法,大體可歸納為三種:一是司法覆核;二是修改基本法;三是人大常委會釋法。考慮哪種方法可以解決爭議,不僅要看法理上能否講得通,還要看其在時間上可否配合7月10日就要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

 從法理上說,可以透過司法覆核的途徑,最後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解決補選特首任期的爭議。然而,誰能保證法院的審理不會出現既不提請釋法,又作出與人大看法不一致的判決?同時,領匯事件的經歷也告訴人們,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任何人都會「身不由己」,誰也無法保證案件的審理能夠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領匯上市可以夭折後重來,特首選舉卻無論如何都不能「難產」,否則,香港將面對無法承受的憲制危機。所以,司法覆核,此路不通。

 修改基本法,不僅因為須全國人大通過、在時間上做不到,而且在法理上也講不通。人大法工委根據基本法立法原意,明確指出補選特首的任期就是剩餘任期,清楚地表達了人大的態度。特區政府有關剩餘任期的立場亦非常明確。既然中央和特區政府都認為基本法相關條文的含意已經清晰,當然不會考慮修改基本法。可見,修改基本法,此路也不通。

 本來,在人大法工委肯定剩餘任期之後,香港社會能夠停止爭論,接納政府修訂特首選舉條例,特首補選就可以順利完成。不過,在有人要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剩餘任期的情況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因不具法律約束力,法院可以不遵從,故唯有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才能確保特首補選不會因為司法覆核而「難產」。顯然,是否以釋法來解決補選特首任期爭議,關鍵既不在於人大,也不在於特區政府,而是在於是否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既然司法覆核已經不可避免,人大又怎麼可能不釋法?(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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