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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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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人大釋法為香港造福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人大曾經兩次釋法,確保了香港社會遵循法治原則穩定發展。目前香港社會因特首補缺任期引起的爭議若持續不休,可能出現的憲制危機香港無法承受,故亟須人大盡快釋法,為香港再次造福。

 人大釋法是好事而非壞事,首要原因是香港乃法治社會,而人大釋法是「一國兩制」新憲制下法治的必要元素。在關係香港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關鍵時刻,這一必要元素往往對鞏固和加強香港法治,維護港人福祉平安,起決定性作用。

第一次釋法消除香港人口危機

 曾困擾本港五年的居港權一案,二○○二年一月十日終因終審法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的解釋,作出了合乎法理兼人情的判決,而獲得解脫。

 全國人大每年三月召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的立法解釋權實際上是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是「一國兩制」憲制下法律效力最高的釋法。所以香港終審法院在人大常委會「六.二六」釋法後表示接受人大釋法,以人大釋法為依歸。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同年七月二十日判詞中強調,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力源自中國憲法和《基本法》,香港法院均須以其解釋為準。

 人大釋法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法治的全力支持和維護,對香港特區的高度關愛,確保港人內地子女合法,有序地來港,使因終院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判決所造成的將有一百六十七萬內地人湧入香港、特區未來十年要額外增加七千一百億元開支的巨大壓力得以消除,特區經濟發展與可能被法律所制約的人口政策之錯配得以紓緩,經濟復甦,經濟結構調整不致受到新衝擊,市民得以休養生息,民生得以改善,社會得以繼續安寧、穩定及走向繁榮。

第二次釋法指明政制發展路向

 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四月六日十屆八次會議通過了《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是人大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第二次釋法。同年四月廿六日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和「四.六釋法」,通過了第三屆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辦法等項決定。「四.六釋法」是「四.二六決定」的憲制性法律依據之一。「四.六釋法」與「四.二六決定」,完全符合香港的實際和香港社會的共同利益,封閉了造成社會嚴重分化的○七、○八年「雙普選」政治爭執的大門,指明了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正確軌道,正式啟動了《基本法》附件中有關○七年行政長官和○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機制,明確了可修改的範圍,對本港政治穩定、政治發展具有方向性的定舵作用。

 人大兩次釋法,確保香港社會遵循法治原則穩定發展。今天在董建華辭職引起的補缺位的新行政長官任期是完整的五年任期,還是只應填補原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約二年),本港爭論不休。有人要在補缺的行政長官產生期間或產生之後提出司法覆核。這將嚴重影響本港管治,可能出現的政治真空狀態危害性極大,亟須人大再釋法,為港再次造福做好事。(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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