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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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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澳門提高投資落籍門檻

 【新華社澳門1日電】澳門特區行政會昨日通過一項行政法規,對投資居留者提出了新要求,不動產投資居留的申請者,除必須購買價值不低於100萬澳門元的不動產之外,還須在澳門擁有不少於50萬澳門元的銀行定期存款,同時須具大專或等同大專學歷。

取消50萬退休居留優惠

 另外,原法令中通過不動產投資來澳定居的家庭成員,將改為不包括父母親;而退休人士投資50萬澳門元便可申請居留的優惠也取消。新的居留制度並引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有需要時可對有關投資居留物業作出估價,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並由行政長官通過批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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