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5] 事務律師會:補缺應兩年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香港事務律師會表示,曾蔭權代理行政長官職務後,按《基本法》有關規定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不得超過2007年,即7月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2年,這是香港法治精神的體現,也是《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賦予香港全體市民的權利。
香港事務律師會昨日發表聲明,指出2007年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年限,這年限與前任行政長官的第二任期屆滿年限相同。一日沒有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這期限仍然有效。這期限對達到第45條規定的普選目標至關重要,是最終達致由有廣泛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的里程碑;07年的期限不能延後,故補選特首任期不得超過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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