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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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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 終院早下結論:釋法不受任何限制

 雖然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聲稱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會「破壞法治」,但特區終審法院早於1999年判決時已就有關問題發表了明確的結論: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在任何情況下行使,均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

 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月29日根據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的釋法要求,首次就基本法內有關居港權的條文作出解釋,而特區終院於同年3月12日就涉及居港權問題的「劉港榕訴入境處處長」案作出裁決。

 代表居港權人士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在聆訊中稱,《基本法》規定香港擁有高度自治,而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只有在特區終審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前,並涉及非特區自治範圍的內容,才有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故人大常委會「不應破壞這個規定」,在特區政府提請的情況下釋法。

 然而,特區終院在判決時強調,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受條例限制,加上在第158條的第3句中指出:「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終院最後裁定:「(張健利)這個論點不能成立。明顯地,人大常委會擁有釋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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