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7] 面臨五難題 港府提請釋法 放大圖片
曾蔭權在立法會上手捧憲法,解釋政府提請人大釋法的理由。(羅蘭蓉 攝)
【本報訊】(記者 鍾立)特區政府昨日正式向國務院提出尋求人大常委會就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進行釋法。身兼署理行政長官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強調,倘特首補選未能如期於7月完成,將為香港帶來5大嚴重負面影響,故他經過「多番掙扎思量」,肯定這一決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遂履行作為署理特首的職責,提請釋法。
他又強調,香港人或特區政府都不希望釋法,但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相信中央政府也理解香港當前的形勢。中央與特區的目標一樣,都希望能夠在7月10日順利產生新的行政長官,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
曾蔭權立會上宣讀聲明
曾蔭權昨日首先在立法會上宣讀提請釋法聲明,指出:當局的立場是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當局必須依法如期在本年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這是憲制和法律的要求,必須遵守。這是市民的期望,也是特區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註:聲明全文刊論壇版)
他認為,目前當局面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兩大問題。在立法工作方面,他希望,議員抱著理性務實的態度,努力把握時間,在5月底前通過《條例草案》。由於有些議員認為《條例草案》不符合《基本法》,為確保立法工作如期完成,當局對《基本法》有關條文需要有最權威性的法律解釋,方可為立法提供更加穩固的基礎。
梁愛詩:司法覆核效果成疑
曾蔭權指出,在司法程序方面,當局面臨司法覆核挑戰的機會很大。司法程序一經展開,由初審到上訴到提交至終審法院處理,需要一段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經驗亦證明有關程序存在很多變數,包括過程歷時多長、爭論焦點會否轉變及判案後果等。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則補充,凡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法院要根據他是否有足夠利益提出申請而作出裁決:「法院可以不批准市民就某事件提出司法覆核,這次關於行政長官任期,法院亦可以不作出裁決。到時又可以有另一個人再提出類似的申請……司法覆核能否解決特首任期問題,亦成疑問。」
同時,中央政府擁有委任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行政長官的任期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亦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因此,當案件最終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時,終審法院須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文進行解釋。
司法程序呈請時間未能配合
曾蔭權認為,即使法院可因應案件的迫切性而從速處理,亦未必能及時完成司法程序,如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時間和配合會議的日期。故此,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極可能不能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他重申,「事關重大,沒有辦法,唯有再麻煩人大進行釋法了。」
對於有議員建議修改《基本法》,曾蔭權強調,《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缺位後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已有明確制度設計,立法原意是清楚的,通過法律解釋就可以闡明立法原意。同時,《基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的全國人大會議須待2006年3月左右才召開,時間上也根本不能趕及於7月10日前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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