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7] 尊重憲制權力 積累釋法經驗
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宣布,已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解釋。這是在時間緊迫情況下,確保依法如期選出特首、化解可能出現憲制危機唯一可行的正確選擇;也是維護香港根本利益,合法合憲的妥善安排。特區政府經過廣泛諮詢和慎重考慮,以香港穩定大局為重,排除阻力,果斷決策,主動尋求人大釋法,顯示了敢於承擔的勇氣和魄力,體現了知難而上的施政新風。
在「一國兩制」條件下的香港,講法治,首先就要講按基本法辦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是香港法治之外的東西,而是香港法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及其所定的程序作出解釋,完全是依法行事,理應受到尊重。有人將依法辦事的釋法說成會打擊法治,顯然是不正確的。
回歸以來,香港存在著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的傾向。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只講基本法給予特區的權利,卻不認識、不喜歡、不接受、也不尊重基本法同時賦予中央的權力,對基本法規定的人大釋法權採取絕對排斥的態度,「逢釋法必反」,動輒指責釋法破壞香港法治。法律界出現這種不講法理,用政治化的手法將人大釋法妖魔化的現象,與「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應有的法治觀念格格不入,對於全面落實基本法沒有好處,應該通過加深對國情和基本法的理解,作出改變。
有人說,特區政府尋求人大釋法,會影響國際投資者的信心。這種指責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投資者最怕的是政治前景不明朗。通過人大釋法掃除可能出現補選特首「難產」的不明朗因素,保持社會穩定,對整體經濟都有正面影響,有利於鼓勵重大投資的落實,鞏固正在復甦的香港經濟。反過來說,如果香港不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引發憲制危機,基本法難以有效執行,特區政府不能維持正常運作,對於投資者來說,才是真正的災難。
憲制性法律通過不斷解釋以至補充進一步清晰化,這種做法在國際上例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屢見不鮮。基本法作為一部宜粗不宜細的憲制性法律,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出現事先未作規定或者條文內涵不清晰的地方,需要根據立法原意作出解釋,豐富其內容。不管人們主觀上是否喜歡,這種情況今後還會不斷出現,不可能迴避。香港社會對於人大釋法應該持開放的態度,一些人與其感性化的排斥釋法,製造沒完沒了的爭拗,倒不如理性討論釋法,大家共同致力於發展一套內地和香港都能夠接受的解釋基本法的規則,這才是貫徹落實好基本法的正確方向。(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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