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4月8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4-08] 車主停牌烏龍覆核釀一案兩判

 【本報訊】一名中型貨車的車主因犯事被裁判法院判罰停牌1年,不服要求覆核刑期。根據裁判官條例,案件本應由原審裁判官覆核,但案件卻在糊裡糊塗下先後轉交另外兩名裁判官,車主要重新答辯及被判罰,出現「一案兩判」之誤。

 高院暫委法官昨日狠批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他指出,大律師既知後來裁判官的判罰無效,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判罰,無疑自打嘴巴。法官又指責兩名曾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現欠佳。

官斥兩名大律師出錯

 43歲上訴人楊少強被控在去年5月容許下屬使用一輛沒有第三者保險的車輛。楊去年10月在特委裁判官梁志雄席前認罪,被判罰款1500元及停牌1年。楊認為停牌期過長,提出刑期覆核,梁官擱置早前發下的停牌令,待案件排期後處理,但裁判官沈小民在排期時卻不知何故決定親自處理此案。案件其後再轉交主任裁判官練錦鴻,練官未有了解自己的司法權限,將案件當作新案處理,要求楊就同一控罪再次答辯,結果楊被判完又判,再度判罰停牌1年。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余淑敏因沒有遵守法庭命令準時將上訴理據呈交律政司,昨日開庭未幾即被高院暫委法官潘敏琦嚴斥。潘官表示,余大狀要求對練官的判罰提出上訴是「用錯程序」,因為既然練官無權審理此案,他的判罰自然沒有法律效力。潘官續斥,余大狀及曾在裁判法院代表上訴人的潘英賢大律師表現未能令人滿意,可能是專業操守出了問題;若潘大狀能一早提醒裁判官,此案便毋須弄至如此地步;兩名大狀要待控方及法庭提醒才知道裁判官出錯,也令人難以接受。潘官最後駁回上訴申請,並下令將案件發還現已退休的梁官作刑期覆核。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