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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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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9] 大狀質疑廉署 調查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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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洪對廉署調查「廣興案」手法,質疑是否違反《基本法》。 (資料圖片)

 【本報訊】廣興國際控股(1131)前執行董事李萬德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清洪,指廉政公署30年來運用「竊聽」及「偷拍」目標人物的調查權力,是違反《基本法》中香港居民有通訊自由的權利,昨重召廉署首席調查主任呂樹桐盤問時,再揭露廉署在得知李在食肆的兩次聚會情報,亦是依靠「監聽」李萬德的電話對話內容,當被追問是根據哪項法例或立法部門賦予權力採取監聽電話時,呂只回應不知道,但強調調查員是跟從廉署內部常規辦事。

負責給予該次口頭批准進行監聽及拍攝行動的廉署執行處首席調查主任呂樹桐昨接受辯方盤問時,指他的職級是可以批准下屬進行監聽,而在緊急情況下,可發出口頭批准,稍後才補填一分表格文件簽署,並承認至今他亦沒有就該案的監聽行動簽署任何文件。呂亦強調當他發出口頭批准前,已先評估該監聽行動是否唯一向疑犯蒐證的途徑,他續承認廉署亦是監聽李萬德的電話對話才知悉李將會在酒店及食肆的聚會,但呂重申監聽李的電話對話絕對是合法的,但當清洪追問是根據哪一條法例進行監聽時,呂只回應調查員是依從內部常規辦事,對內部常規有否獲得律政司批核或任何立法機制監管,呂均表示不知道。

費百德:廉署監聽合法

 清洪強調香港社會是講求法治,而非由廉署管治,否則只要廉署懷疑某些人,便可隨意進行竊聽偷拍,侵犯個人私隱,令致市民失去自由的通訊,自由的電話對話及私隱保障。但控方大律師費百德則反駁稱,廉署是根據普通法對疑犯進行合法監聽,基本法雖是香港的憲法,但仍可與人權法及普通法並存,只要牽涉公眾利益,國家安全等因素,就算非法獲取的證物亦有權作為呈堂證物。

 費百德指控方呈上的監聽錄音錄影帶證物,內容可反映李涉及嚴重貪污罪行,證物呈堂並不代表被告沒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審訊,因主審法官須要權衡輕重,疑犯的私隱權力絕不能凌駕法例,法庭不能只顧慮被告的個人利益,亦須同時顧及公眾利益,所以廉署的監聽行為並無違反基本法。

港人有通訊自由

 清洪指案中涉及的錄音影帶是於03年11月4日在朗廷酒店唐閣貴賓房外走廊盡頭的牆頂,鏡頭可以拍下進入貴賓房的客人,而房中飯桌下裝有微型偷聽器,而去年2月20日在銅鑼灣洞庭樓李萬德的飯桌鄰桌則裝置攝錄機拍下李和他人的對話情況。清洪指當時李氏等人全不知情,而根據基本法第30條,列明除非有關機構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否則任何居民都應享有自由通訊的權利。而事實上香港至今仍沒有任何立法條文或機制,指明執法人員可以循法律程序,申請對疑人的監聽偷拍等調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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