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1] 人大釋法有必要 加快磨合減爭拗
國務院昨天宣布,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國務院及時研究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報告並提請釋法,表明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事關基本法有關規定的正確實施和香港大局穩定,中央給予高度重視;也說明中央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凡是對香港有利、對香港市民福祉有利、對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有利的事情,中央政府都會積極、全力去做。
香港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提請人大釋法只有一個途徑:就是香港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提請釋法;特區政府無權這樣做。這種說法是以偏概全。事實上,進行釋法,除香港法院提請之外,還有兩個途徑:一是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賦予的釋法權可以主動釋法;二是行政長官在執行基本法遇到問題時,可以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報告,由國務院審議後根據中國憲法規定提請釋法。基本法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對中央政府負責。基本法第48條還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現在,補選特首任期的爭拗引發訴訟,事關能否依法如期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和基本法有關規定能否正確實施,特區政府當然有責任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建議國務院提請釋法,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這是最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萬全之策,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人大常委會對行使釋法權採取十分慎重而負責任的態度。只有當基本法不能得到嚴格、正確地執行,或其他手段都不能糾正的情況下,人大常委會才會釋法。事實上,兩地法律界人士對補選特首任期不同理解引起的爭拗,影響到基本法有關規定能否正確實施,因而成為提請人大釋法的重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到,法律界在基本法的理解方面爭拗越多,提請人大釋法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兩地法律界在理解和執行基本法方面磨合得越好,人大釋法的可能性就越小。
基本法是一份獨特的憲制性文件,它根據內地的法制由人大制訂,而在香港這個普通法的地區實施,完全按照香港原來的普通法解釋法律的方法來解釋,肯定是行不通的。中國憲法授權制訂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這都不是普通法的範疇。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的傳統,長期受英國統治的香港,其法律界對作為中國成文憲法延伸的基本法缺乏理解,對人大釋法一時難以適應,是不奇怪的。香港的部分法律界人士與其一味排斥人大釋法,倒不如放棄「唯普通法獨尊」的心態,承認對大陸法缺乏了解的事實,放下身段,認真了解國家的法系,從而加快兩種法律制度在觀念領域的磨合,減少爭拗。這才是正確理解和執行基本法、減少釋法的適當選擇。(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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