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2] 將釋法「魔鬼化」的要害
■譚正之 政治評論員
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日前在基本法頒布十五周年研討會上指出,界定特首任期是中央事務,很多反對派人士口頭常掛著「法治」。法治社會,即要尊重、接受法制,但這些反對派人士卻不接受現實,拒絕接受香港現時「一國兩制」的法制,拒絕接受「一國」,變成只是「一國兩制」,而且更將釋法魔鬼化。筆者認為,一小撮所謂民主派「魔鬼化釋法」的要害,就是要反對一國兩制,反對基本法,反對香港的繁榮穩定,要打退他們的進攻,必須針鋒相對,以基本法為武器應對。
「魔鬼化基本法」是回歸後所謂民主派的慣用伎倆,對前兩次人大常委會依法釋法,他們都攻擊為衝擊、破壞香港法治,宣稱香港「法治已死」,現時又老譜再用。
一是以普通法對抗基本法、否定基本法。在那些所謂民主派「大狀」的眼裡,有的只是普通法,根本無基本法可言。正如胡漢清所言,香港對大陸法的認識不足,法律界只是注重香港沿用的普通法更是不應該。一般普通法採用三權分立,包括司法、立法與執法,而內地則為單一制,人大為最高權威,不單只產生法律,也產生政府,並對全國法律作解釋。儘管香港使用的普通法與內地的大陸法有別,但是作為「一國」,大陸法是主體制度。
二是把人大對基本法的合理合憲解釋,歪曲為中央破壞香港法治,挑動兩制對立,挑動市民與中央政府的對立。正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日前在本港指出的,「由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這是香港回歸後新的政制和法治的重要內容,同樣道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當然也是香港回歸後特區新的政制和法制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已經內化為香港本地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應該正常化,應以平常心來看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既是內地法定的、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機關,也是「我們香港」的最權威的《基本法》的解釋機關,而不是「人家的」、外來的法律解釋機關。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自己的判決中也早已明確,對人大釋法,特區法院必須遵守執行。」
三是利用「大律師」、「律師」的光環,利用部分市民對基本法的不了解,危言聳聽,指鹿為馬,顛倒是非,誤導市民。但凡讀過基本法的人都知道,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載於基本法第158條,是憲制安排的一部分,也是基本法的重要內容,那些號稱精通法律的所謂民主派人士竟可以攻擊為破壞基本法,是香港「法治已死」,還著黑衣遊行示威,誤導市民。請問這不是拙劣的指鹿為馬表演又是甚麼?可惜的是,部分市民由於沒有學習了解基本法,以為這幫人真是要維護法治,誤信其謊言,盲目地跟著走。
四是以民主鬥士之「賣點」,配合外國反華勢力,攻擊中央政府破壞一國兩制,破壞基本法,誤導國際社會。應該指出,多數被所謂民主派誤導、跟著這些所謂民主鬥士走的人,主觀目的並非要破壞一國兩制,也並無挑戰中央、挑戰內地社會政治制度之意,但也不能不指出,並不能排除有一些民主鬥士是要自動充當外國反華勢力的馬前卒,要以香港為基地,以西方的民主、法治為武器,去改變內地社會政治制度,顛覆中央政府的。由於其行動會給一國兩制,給兩地的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帶來重大衝擊和破壞,對這些人,無論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及廣大市民,都不能書生氣十足,必須及時揭露,依法制止。近期新加坡資政李光耀對香港不能挑戰中央底線之言,應是對一小撮堅持要以「井水犯河水」者的警告,對廣大善良市民的提醒,發人深思。
明白上述,因應所謂民主派又一次危言聳聽、指鹿為馬,誤導市民反對釋法的風波,對策是十分清楚的,就是必須針鋒相對,除依法釋法外,考慮到他們所舉起的旗子是對基本法的假維護真反對,不僅在揭露他們的陰謀時要以基本法為武器,而且應趁此展開更大規模的學習及普及基本法活動,讓更多市民真正認識、掌握基本法,讓那些一而再、再而三運用的「魔鬼化基本法」的無恥伎倆無市場。(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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