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6] 專家籲新特首構建強勢政府 放大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15日電】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和本報今日聯合主辦的「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15周年座談會」上,前基本法草委、著名法學家許崇德表示,希望新產生的行政長官能夠「敢於用權,善於用權,構建香港特區的強勢政府」。至於通過釋法解決任期問題,許崇德認為,確定由中央任命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國家行為,根據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它不在特區法院的管轄權之內。 (座談會相關新聞見A9、A12、A13版)
根據政府的安排,7月10將選舉產生新的特首。許崇德強調,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中佔有首要地位。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制度,而是以行政主導為重要特徵的「行政長官負責制」。行政長官作為一區之首,位高權重,因此應該敢於用權,善於用權;同時,作為特區政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公務員,亦都應戮力同心,推進和保證行政主導這個基本原則的實現。
張同新:特首主導永遠不變
針對許崇德教授提出「構建強勢政府」的希望,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張同新認為,以特首為主導的政制框架是《基本法》所規定的,永遠不會改變,即便是在以後的某一天,需要對《基本法》進行修改的時候,也不會修改這一框架。西方的「三權分立」不會搬到香港來。
紛爭多與政府弱勢有關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教授表示,《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最終需要由人來落實,特首則起到重要而關鍵的作用。他認為,前些年香港社會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多的紛爭,與特區政府過去8年沒有建立成為一個強勢政府的形象是有關係的。他說,《基本法》已經賦予特首很多權力,包括在一定的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或者獨立作出決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這些權力用足、用到位,就是對《基本法》的一個落實。他指出,只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多為市民考慮,推進經濟發展,構建一個強勢政府,不用擔心會有更多反對聲音。
談及解決任期問題的爭論,許崇德說,這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法律解釋權的範圍,而不屬於司法機關覆核權的範圍。香港法院雖然也可以解釋《基本法》,但僅限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對於《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則應當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特首任期不屬法院管轄
許崇德強調,任命行政長官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所以最終還是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何況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繁複,如果循司法覆核程序尋求解決,則流程曠日持久,很難保證7月10日之前能順利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而且,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屬於國家行為,從而確定由中央任命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當然也是國家行為。根據《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它應不在特區法院的管轄權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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