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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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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6] 特首任期 選舉條例應補訂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韓笑15日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朱育誠提出,特區政府應就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對有關條例作出增補。朱育誠同時表示,《基本法》是「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地區大法,不能因為香港各界理解《基本法》內容時產生爭議,就認為《基本法》的條文不清楚或不明確。按照大陸法系的解釋,《基本法》各項條文實際上相當明確。

 《基本法》實施8年以來,香港社會因《基本法》產生諸多爭執,有人認為這是因為《基本法》的規定不清楚和不明確,甚至提出修改《基本法》。朱育誠強調,《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中英聯合聲明附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政策的12條內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通過的,因此《基本法》實際上是「一國兩制」內容的法律化;鄧小平當時對香港將出現甚麼問題的預見能力是很強的。

 「之所以產生現在的各種爭執,是大陸法和普通法兩種法系不同。」談及特區政府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沒有關於補任特首任期的相關說明而引發社會爭議,朱育誠說,按照內地的法律用語,是要「補充」相關規定,香港則叫「修訂」,但無論怎樣,特區政府都應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增加補任特首任期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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