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6] 特首選舉活動指引建議的主要修訂
1.選舉廣告
說明在任的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或之前在網上展示的工作表現報告,如為促使或阻礙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布,均屬選舉廣告。
2.競選廣播及傳媒報道
容許候選人自由參與與選舉無關的節目,「平等時間」原則並不適用於廣播機構的評論;唯旨在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而有提述可令人認出有關候選人的身份的評論,則屬於選舉廣告。
3.擅用他人名義行為
建議在選舉廣告內的照片加上標題,減少有關同意作出支持的誤會,候選人在分發選舉廣告時不要夾附任何人士、團體、政府機構或部門發布的物品。
4.政府官員及候選人出席公開活動
新加入「主要官員」部分,表明主要官員不應動用公共資源展開與選舉有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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