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9] 港府無權依本地法選舉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撰文,詳述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的原因(全文見論壇版)。她強調,特區政府已開展修訂行政長官條例任期的法例,但在條例完成修訂前,特區政府無權根據目前本地的法例著手舉行選舉,因為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已說明了立法的原意;當局若進行選舉,將違反《基本法》。
對於有些批評者建議,由於此事最終會由法院作出裁決,而選出的行政長官可先上任,以待法院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含意作出終局判決,因此,選舉可以如期進行。梁愛詩不以為然,指出倘原訟法庭作出判決,裁定修訂條例草案超越了《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規定,則在上訴未有結果之前,政府將無法根據修訂條例行事,因為這樣做將會是不尊重法治。
她續說:《基本法》第158條訂明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程序,而人大常委會的法律顧問亦已就第53條第2款的含意發表了聲明。因此,人大常委會如作出釋法,不論是人大常委會主動作出、是應國務院代香港特區政府的提請而作出,還是應終審法院要求作出,結果也是一樣,沒有理由相信釋法實質內容會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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